发布者:张夫友|时间:2025年02月11日|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丙自2009年11月起在乙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5年4月,丙因酒后驾驶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然而,直到2024年12月4日,乙公司才以丙故意犯罪为由解除了与丙的劳动合同。
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确认乙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解除丙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确认自2024年12月4日起,恢复丙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补发丙原工资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以丙多年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丙被追究刑事责任近10年后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显然超出了合理期限。根据《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应情形超过一年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持了丙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乙公司在丙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长时间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丙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工作不稳定状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合理的。
此外,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合理地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总之,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应当遵守的合理期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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